從政策完善過程看煤礦礦井水治理的重要破局
2024-04-10
中國能源報

煤炭仍是我國能源主體,煤礦礦井水雖被定義為工業污水,但其本質為地下水,屬于非常規水資源。中國煤炭地質總局勘查研究總院地質封存技術研究所所長杜松作為《關于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的參與者,對其進行解讀。
煤炭仍是我國能源主體,煤礦礦井水雖被定義為工業污水,但其本質為地下水,屬于非常規水資源。據統計,我國煤礦礦井總涌水量約80億立方/年,相當于我國南水北調西線工程一期總調水量。近年來,我國礦井水保護和利用能力不斷提升,利用量持續增長,但仍面臨區域發展不平衡、統計底數不清晰、政策標準不完善、技術裝備不完備、保護利用不充分等問題。為進一步推動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緩解水資源短缺,保護生態環境,支撐能源資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礦山安監局聯合制定并于2024年2月23日發文《關于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4〕22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主要針對煤礦礦井水,非煤礦礦井水保護和利用參照執行。
事實上,在2023年10月20日,國家發改委辦公廳就頒布《關于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應急管理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能源局、國家林草局辦公廳(室)、有關省(區、市)發改委以及大型煤炭企業與行業協會征求意見。
筆者參與了《征求意見稿》的提議,結合本次正式頒布的《指導意見》相比較,獲得一些新的認識,與行業分享。
從總體要求上看,強調“關鍵核心技術裝備和產業化應用水平明顯提升”。《指導意見》中把“以提高技術裝備水平為抓手”改為“以技術創新”為動力,正式文件中刪除了“基本原則”部分,因為《征求意見稿》中基本原則部分的“源頭減量、節水有限、統一配置、科技支撐”的表述已在指導思想中體現。《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對礦井水整體利用率提高至60%的要求,但在正式文件中未提及,只提了黃河流域礦井水利用率提高至68%。這與我國黃河流域煤炭產能主導地位的基本國情相符,也體現了我國對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視。
在第二部分“加強礦井水源頭保護”中,《征求意見稿》特別強調了“規劃環評”在礦井水治理源頭把控中的作用,但在《指導意見》中被刪除,而更加強調了具體的工作方法與手段。另外《指導意見中》中新增“落實安全監管。強化煤礦礦井水‘一礦一策’監管措施,開展水害防治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礦井涌水量監測設施、排水設施、防水密閉設施等建設情況。加強煤礦應急能力建設,建立煤礦安全應急響應機制,建設煤礦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的表述,可見國家層面對安全監管的高度重視以及強調應急措施的保障作用。
在第三部分“推進礦井水分質分級處理”中,《征求意見稿》與《指導意見》均為三條具體內容,從懸浮物、礦化度(鹽分)、酸性等特殊污染物三方面給予指導建議。《指導意見》中明確鼓勵“井下分級處理與分質利用”,《征求意見稿》中推薦的超磁分離技術,在正式稿中未體現;對于《征求意見稿》中的提高智能化控制系統的建議在《指導意見》中予以體現,可見井下智能化控制是必然發展趨勢;同時《指導意見》中又新增了對于應急預案的要求;“脫鹽”是實現礦井水零排放的關鍵環節,但是熱法蒸發技術的能耗過高,在《征求意見稿》與《指導意見》均提出了一個新詞“綠色脫鹽”,即采用可再生能源結合低能耗技術實現鹽與水的分離;《指導意見》中提出對于關停礦區和閉坑煤礦“鼓勵探索自然修復的方式治理”;對于高鹽水的處置《指導意見》中建議采用蒸發塘。
第四部分“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部分,《征求意見稿》中的四條內容在《指導意見》中被修改為三條。《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探索實施礦井水配額制”被刪除,筆者認為當前“配額制”概念尚模糊,涉及到多方面政策支持,有待深入研究。《指導意見》中采納了“科學調配水量”,并提出“支持礦井水規模化處理設施和集中供水管網、聯調聯供管網等配套管網工程建設”的建議;《征求意見稿》和《指導意見》都提出“嚴格取水許可”,尤其特殊地區要求利用礦井水資源優先。《征求意見稿》中提出的“礦井水異位回灌或存儲”以及“高鹽水深部地質封存”技術在《指導意見》中未提及,可見國家層面尚不完全認可此類技術的可靠性,有待于繼續開展研究論證。
《征求意見稿》中“實施礦井水保護利用重點工程”中的四條意見“煤水共采重點工程”、“礦井水井下處理利用重點工程”、“礦井水(近)零排放重點工程”、“礦井水配套管網重點工程”在《指導意見》中被刪除。
在“健全礦井水利用體制機制”部分,《征求意見稿》中所提及的五條建議均被采納。關于“完善統計計量考核制度”的建議中,《指導意見》中強調了對于礦井水統計、計量以及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并且建議完善數據系統與統計機制,構建“礦井水大數據”體系。關于“健全政策標準”方面,《指導意見》與《征求意見稿》幾乎一致,在《指導意見中》增加了對“黃河流域九省(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根據區”地方標準的強調。
關于“健全價稅機制”的建議,在《征求意見稿》中“開放礦井水政府定價”以及“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或補貼”的表述在《指導意見》中被刪除,鼓勵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同時《征求意見稿》中“穩步推進水資源稅改革,對供給下游用戶的礦井水不再額外征收水資源稅,簡化下游用戶礦井水取用許可審批流程”的建議在《指導意見》中未被采納,但采納了“按現行規定落實企業利用礦井水生產再生水增值稅即征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在“完善財金政策”的建議中《征求意見稿》提及的“健全統一規范的第三方治理市場”建議被刪減,但是《指導意見》采納了“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的建議,這與當前我國生態環境建設的新趨勢相符。在強化科技支撐”的建議中,《指導意見》幾乎采納了《征求意見稿》的全部內容,尤其提出了“支持建設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相關科技創新基地”,筆者認為將成為礦井水科研工作團隊與平臺建設的新方向。
通過對比分析《指導意見》,筆者重點剖析下面幾個問題:
(1)實現“68%”利用率難不難?
《指導意見》中提出“到2025年,全國礦井水利用量持續提高,利用率不斷提升,其中黃河流域力爭達到68%以上,礦井水保護利用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基本建立。”68%利用率指標與2022年國家發改委、水利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實施方案》中明確提出“推進隴東、寧東、蒙西、陜北、晉西等能源基地的煤炭礦井水,綜合利用到2025年,黃河流域礦井水利用率達到68%以上”目標一致。我國黃河流域煤炭生產基地的礦井水利用率差異較大,雖然多數礦區早就提出80%至85%的礦井水利用的目標,但至今鮮有實現。
中央環保督察發現,2020年寧東基地礦井水綜合利用率僅為26%,2021年為37%,遠低于《寧東能源化工基地2015年—2022年環境保護行動計劃》提出的到2020年礦井水回用率達到85%以上的目標要求。但也有報道稱,神東煤炭基地的礦井水利用率達到了90%以上。
中國工程院院士顧大釗認為,當前我國煤礦礦井水平均利用率約為35%。整體來看,缺水礦區的利用率高于不缺水礦區,礦井水水質好的礦區利用率高于水質差的礦區,礦區附近配套產業密集度高的利用率高于礦區配套產業密集度低的,國有大型煤礦的利用率高于地方中小煤礦。基于此,筆者認為,整體實現黃河流域礦井水利用率達到68%難度較大。
(2)礦井水該如何處理?
我國礦井水處理技術已達國際領先水平,《指導意見》中提出“規模化智能化處理”、“分級綠色處理”、“高效定向處理”的建議是對礦井水處理的更高的要求,這與近年來我國煤炭行業大力推進智慧礦山與綠色礦山建設的目標一致,筆者認為在整體的水資源配置與煤礦礦井水大數據建設的基礎上,實現分級處理與分質利用,杜絕處理不達標的同時也避免過度處理,是未來礦井水處理與資源化利用的必然趨勢。
(3)“解禁”蒸發塘
2015年5月27日原環保部發布《關于加強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中明確提出:“各類園區不得以晾曬池、蒸發塘等替代規范的污水處理設施,對于現有不符合相關環保要求的晾曬池、蒸發塘等應立即清理整頓”,而本次《指導意見》中明確“處理后的高鹽廢水應嚴格規范處置,可按照相關規范建設、運行地面蒸發塘進行處置,避免環境污染風險”,意味著對蒸發塘近10年的禁令已解封,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煤礦高鹽水的處置思路將發生改變。
(4)資源配置
筆者認為,提高礦井水利用率的關鍵難題不在于技術方面,而是資源配置問題。當前我國水處理裝備和技術水平足以保障礦井水處理至工業復用、地表III類水甚至飲用水標準,但關鍵問題在于煤礦自身用不完這么多的水資源,剩余的水若想賣給需要用水的企業,就涉及到許可批復、資源稅、管網基建等一系列超出煤礦企業自身協調能力的問題。《指導意見》中“健全礦井水利用體制機制”部分中的全部內容,包括“考核計量”、“政策標準”、“價稅機制”,其目的都是保障優化礦井水資源配置,可見國家將大力推進礦井水資源配置與利用方面的工作,包括政策與基建。
(5)礦井水資源大數據
非常規水資源的重新配置,離不開大數據平臺的支撐,《指導意見》中強調了礦井水統計、計量以及監測工作的重要性。筆者認為“大數據”的應用將更好地解決礦井水處理與資源化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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